淡江大學學生期中退選實施要點 第四條 各學制學生辦理期中退選課程後,當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低於「學生選課規則」第六條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修最低學分數之規定。
「學生選課規則」第六條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一、研究生 (一)碩、博士班:至少一科,至多十五學分。 (二)碩士在職專班:至少一科,至多十二學分。 二、大學部 (一)一、二、三年級及建築學系四年級:至少十學分;一年級至多二十七學分,其餘年級至多均為二十五學分。 (二)四年級、建築學系五年級:至少九學分,至多二十五學分。 (三)延修生:至少一科,至多二十五學分。 (四)經核准赴國外進修之學生,於國外進修期間不得於本校選課。 三、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每學期至多二十五學分。